湖南农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籍管理规定
作者:麓山教育集团 时间:2022-12-10 15:07:58 浏览量:561
湖 南 农 业 大 学 文 件
湘农大〔2018〕35号
各院、部、处、馆,后勤服务集团:
《湖南农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籍管理规定》已经学校审定,现予公布,自 2018 年 10 月 5 日起施行。原《湖南农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籍管理规定》(湘农大〔2016〕29 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湖南农业大学
成人高等教育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秩序,规范学籍管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 41 号令)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学生(以下称 “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凡被我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成人高等教育(函授、业余)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学校或所属函授站(教学点)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持书面报告和有效证明向学校或函授站(教学点)请假,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 1 个月。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 3 个月内按照规定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入学资格和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五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 1 年,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保留入学资格申请程序:由学生本人申请,填写《湖南农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保留入学资格审批表》(附件 1),经所在函授站(教学点)同意后,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批,办理留入学资格手续。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填写《湖南农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申请入学审批表》(附件 2),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函授站(教学点)同意,报继续教育学院审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函授站(教学点)对本站办理了入学手续的学生,按规定填写新生注册名册,统一到继续教育学院为新生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第八条 已取得学籍的学生,每学期按学校或所属函授站(教学点)规定的时间办理注册报到手续。报到时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不能按期注册者,须以书面报告形式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的期限为 3 个月。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办理暂缓注册逾期者的学生,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以外,均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九条 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实行学年制,高中起点升本科学制 5 年,修业年限为 5-7 年;高中起点升专科和专科起点升本科学制均为 2.5 年,修业年限为 2.5-4.5 年。
第三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和教育教学环节 (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与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记分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成绩实行百分制,合格成绩为 60 分;考查成绩采用五级记分制,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第十二条 课程分学期讲授并分学期进行考核的,每学期按一门课程计算。课程分学期讲授但只考核一次的,只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十三条 课程成绩不及格者,准许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的课程,须申请重修。
第十四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者,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参照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管理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视其认识和表现情况,确定是否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五条 凡参加国民教育系列本专科学习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如果学历层次相等,课程名称相同,课程学时相当,考试成绩合格,可申请该课程的免修。获准免修的课程,学生可不参加该门课程的有关教学活动。
第十六条 课程免修申请程序。由学生本人申请,填写《湖南农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课程免修审批表》(附件 3),并附相关成绩证明材料,经所在函授站(教学点)同意后,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批,办理课程免修手续。
第四章 转专业、转学与转站(点)
第十七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有不适合在原专业学习的身心疾病、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时,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有关专业招生人数太少,无法正常开展教学的,学生同意后可转专业。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或毕业前一年内的;
(二)改变招生层次、类别的;
(三)无正当转专业理由的。
第十八条 学生转专业程序。由学生本人申请,填写《湖南农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转专业审批表》(附件 4),经所在函授站(教学点)签署意见,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批,办理校内学生学籍异动手续。学生转专业一经确认,不得再次更改。原专业已修课程与新专业相关课程一致或相近的,可以办理成绩确认手续。
第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内的;
(二)成人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由学校出具证明,湖南省教育厅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条 学生转学程序。外校学生要求转入本校的,由学生本人于每年的 2 月初和 7 月初向学校提出书面转学申请,提供经转出学校签字盖章的《湖南省普通高校学生转学备案登记表》(一式四份,附件 5)及相关证明材料(一式三份),经拟转入函授站(教学点)初审同意后,送继续教育学院复审。审核通过后,将拟转入学生相关信息在继续教育学院网站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继续教育学院及时通知学生办理转学手续;转学完成后 3 个月内,由继续教育学院报湖南省教育厅备案。
学生要求转学到其它院校的,由学生本人于每年的 2 月初和 7 月初向学校提出书面转学申请,填写《湖南省普通高校学生转学备案登记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所有材料一式四份,交所在函授站(教学点)初审通过后,送继续教育学院复审。审核通过后,将拟转学学生相关信息在继续教育学院网站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继续教育学院提供相关材料供学生联系接收学校。跨省转学的,经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同意后,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工作地点调动无法在原函授站(教学点)正常学习,而任职地区设有我校函授站(教学点)且有相同专业的,可以转函授站(教学点);原函授站(教学点)有关专业招生人数太少,无法正常开展教学的,经学生同意后可以转函授站(教学点)。
第二十二条 学生转函授站(教学点)程序。学生本人申请,填写《湖南农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转函授站(教学点)审批表》(附件 6),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函授站(教学点)和拟转入函授站(教学点)签署意见,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后,办理转函授站(教学点)手续。
第五章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但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因身体、心理等原因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单位,经学校批准可续休。学生累计休学期限不超过 2 年,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休学程序。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湖南农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休学(复学、退学)申请审批表》(附件 7),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函授站(教学点)签署意见,学校审批后,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六条 办理了休学手续的学生,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籍学生相关待遇。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满,经审查合格可以办理复学手续。复学的学生原则上随原专业、原函授站(教学点)下一年级学习。若所在函授站(教学点)原专业下一年级未招生或无法开班,可由学校安排到所在函授站(教学点)相近专业或其他函授站相同专业学习。
第二十八条 学生复学程序。学生应于休学期满前 30天内提出申请,填写《湖南农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休学(复学、退学)申请审批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因伤病休学须有学校指定医院的复查诊断证明和意见),经所在函授站
(教学点)签署意见,学校审批后,办理复学手续。逾期未提出复学申请或复学审查不合格者,取消复学资格,作退学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学习的;
(二)一个学期无故不参加教学活动或未参加课程考核的;
(三)在学校规定最长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四)本人自愿申请退学的;
(五)经查实违反全国成人高校招生统一考试相关规定入学的;
(六)按学校其他有关规定应予退学的。
第三十条 学生退学程序:
(一)本人自愿申请退学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湖南农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休学(复学、退学)申请审批表》,经所在函授站(教学点)签署意见,学校审批后,办理退学手续。
(二)对于非自愿退学学生,由继续教育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报学校审批同意后,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函授站(教学点)及本人。无法送达的,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即在继续教育学院网站公告 10 日即视为送达。同时按规定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书 5 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申诉,逾期不予受理。学校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出具复查决定书并送达申诉人。无法送达的,采取公告送达方式。
(四)受到退学处理的学生,应在退学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学生一经退学,学籍即取消。
第三十一条 学生死亡、被开除学籍的,参照退学形式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二条 各函授站(教学点)在学生毕业时须对其进行全面鉴定,内容包括德、智、体、美等方面,着重对其政治表现、道德品质、学习成绩和健康状况等进行评定,并按要求认真填报《湖南农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登记表》(附件 8)。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由学校发放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发放学位证书。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可在基本学习年限到期前半年申请提前毕业。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可申请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也可暂不结业,继续修业。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最长年限期满时,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仍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由学校颁发结业证书。对于已结业的学生,学校不允许其再修业和参加考核,不换发毕业证书,不补授学士学位。
第三十五条 退学的学生,学习时间在一学年以上的,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学习时间不到一学年的,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在校期间,学生向学校书面申请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学业证书、学位证书需载明的个人信息,应当提供户籍证明等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供学校审查。学校对学生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文件的客观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必要时应到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经审查,学生提供的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的户籍证明等证明文件真实、合法,学校即予以变更;否则不予变更。
第三十七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予发放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依法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九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由学校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奖励、处分和学生申诉
第四十条 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体育竞赛、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可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优秀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学生评比与奖励按照学校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参照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管理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四十三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违纪与处分的具体事项按照学校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参照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管理有关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对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规定时间内可以向湖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五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抵触的,可以向湖南省教育厅投诉。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超过”不包括本数。对于在本校就读的非函授站(教学点)的学生,办理相关学籍异动手续,除无需函授站(教学点)签署意见,其他程序相同。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校负责解释,具体执行中的问题咨询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答复。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 2018 年 10 月 5 日起施行。原《湖南农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湘农大〔2016〕29 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湖南农业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8 年 9 月 28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