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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麓山学籍管理规定

作者:麓山教育集团 时间:2022-12-10 16:01:14 浏览量:53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进一步加强我校的成人教育学籍管理,确保人才培养的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湖南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成人高等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学制、学习年限


第二条  长沙麓山专修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制由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高起专、专升本不得超过4.5年,高起本不得超过7年。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参加全国成人教育统一入学考试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按照规定日期到指定地点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必须向班主任老师办理请假手续,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未经请假逾期2周或请假超过2周不报到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成人教育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资格。复查不符合国家招生条件者,学校将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前置学历资格待查的学生,学校将在注册后30天之内发书面通知告知班主任。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予以清退。

第五条  已入学的学生,每学年应在注册时间在班主任处进行学籍注册。不能如期注册的,必须办理休学手续,否则,视为自动退学。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七条  学生应在学校规定时间参加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载入学生成绩表,归入学籍档案,作为学生毕业、授予学位等的依据。

第八条  考核包括线上和线下两种。考试成绩实行百分制,合格成绩为60分。

第九条  课程分学期讲授并分学期进行考核的,每学期按教学计划进行。

第十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考前应向班主任请假或申请缓考,缓考成绩按实际得分记载。无故不参加考试为旷考,可参加补考;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可参加正常补考1次,补考最高成绩按60分记载。凡有不及格课程的,可在毕业前申请补考1次。对通过补考取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第五章  转专业与层次变更


第十四条 学生所学专业以新生录取名册中的录取专业为准。一般情况下,学生应在录取专业坚持学习。因各专业教学计划和教学要求的不一致,学生一般不得转专业,个别确因工作需要或其它特殊情况要求转专业,可以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一)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1、非医学类转入医学类;

2、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

3、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4、正在休学的学生;

5、不同教育类型和形式之间;

6、拖欠学费者;

7、已经转过一次专业的学生;

8、毕业前一年;

9、新生入学未满 一学期的学生。

(二)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转专业

1.拟转为临床医学、口腔医学、预防医学、中医学等临床类专业的人员,应当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相应类别的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证书或取得国家认可的全日制普通中专相应专业学历;或者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具有全日制中专学历。

2.拟转为护理学专业的人员应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护士执业资格证书。

3.医学门类其他专业的人员应当是从事卫生、医药行业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4.学生转专业原则上应与所学医学类专业保持相同(专科中医骨伤专业除外,升本时对应本科中医学专业)。

(三)转专业程序

1.初审:入学后第一个学期期末,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填写《长沙麓山专修学院成人高等教育转专业申请表》,各合作站(点)签署意见后,携带相关证件原件及申请表到学籍科进行审核。

2.复审:初审通过的学生名单及申请材料提交高校继续教育学院进行复审。

3.审批:第二学期初,复审通过的学生名单由学籍科公示。

 (四)转专业申报时间:

转专业申报时间每年三月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五条  学生因创新创业、身体原因或其他特殊原因,可申请休学,分阶段完成学业。

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高起专、专升本不得超过4.5年,高起本不得超过7年。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生本人须申请休学:

(一)因伤、病,须停课治疗、休养,请假时间超过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二)因特殊原因,不能坚持学习者;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若因特殊情况,可经学校批准,延长休学时间,但休学时间不能连续超过两年,办理休学次数不得超过2次。

第十六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十七条  学生休学须本人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休学申请,所在单位或相关部门出具证明,填写《长沙麓山专修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休学申请表》,由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学校审批。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

 第十八条  复学

(一)学生休学期满,学生本人应于期满前的学期末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向继续教育学院提交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可以正常学习,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

(三)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情节严重者,取消其复学资格,予以退学。

(四)休学学生复学后降级编入原专业。当降级无相同专业时,可编入相近专业。


第七章  升级、留级与退学


第十九条  完成本年度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具有考试资格并经考核成绩合格的学生给予升级。

第二十条  学生每学年累计4门课程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应予以留级。留级学生如所学专业无后续班,可留级到相近专业就读。如所学专业未连续招生,无级可留,可跟原班试读。

第二十一条  函授生留级时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凡1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时,应每学期均按1门课程计算。

(二)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不及格时,均各按1门课程不及格计算。

(三)毕业设计(论文)不及格者,按1门主要课程不及格计算。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七)一学期无故不参加集中面授学习或未参加期末课程考核者,亦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个人申请退学的,学生本人须填写《长沙麓山专修学院成人高等教育退学申请表》,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分管副校长审定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四条  对学生作出退学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审定。

第二十五条  对学生作出退学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继续教育学院网站或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八章  毕  业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德、智、体合格,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九章  学历证书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二十八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已注册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被撤销后,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条  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长沙麓山专修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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