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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开放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试行)

作者:麓山教育集团 时间:2022-12-10 17:00:53 浏览量:58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设立云南开放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学校 学位授予职责,规范学校学位授予行为,保证学校学位授予质 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 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云南省审批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及学 士学位授权专业暂行办法》(云学位〔200310 号)的有关规 定,以及《教育部关于办好开放大学的意见》和《云南开放大 学章程》的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设立云南开放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 称“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以此作为在国务院及云南省学 位委员会授权范围内行使学校学位授予相关职责与权限、统筹 协调学位管理工作的学校学位授予与管理专门机构。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根据学位评定工作需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 在相关专业学院分设若干分委员会,并下设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为日常办事机构。

第四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以及分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条 件如下:

(一)具有一定的学术造诣,且学术端正、治学严谨、教 学 科研成绩突出; (二)工作踏实、作风正派、责任心强、身体健康、热心 学位管理工作; (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应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 称;各分委员会委员应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关校 领导以及教务处、科技处、质量管理办公室等职能部门及专业 学院主要负责人为委员人选,依职务替代原则更换。

第五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 (一)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 11 到 19 人组成,每届任期3 年,可以连任。组成人员的专业特长应当充分覆盖学校授予 学位的所有学科专业。 (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主要从总部符合任职条件 的人员中遴选产生。 (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 1 名,副主席 1-2 名。 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由分管教学、科学研究工作的副校长 担任。


(四)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名单须提交学校校长办公 会审定通过,并在校内进行 7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 议即认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名单生效。

第六条 分委员会组成 (一)每个分委员会由 5 到 9 人组成,每届任期 3 年,可 以连任。组成人员应当兼顾分委会所涉及的学科专业。 (二)分委员会委员主要从总部和开放学院符合任职条件 的人员中,由所在学院提名后遴选产生。 (三)每个分委员会设主任 1 人,副主任 1-2 人,主任由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派的委员担任,副主任由分委员会全体 委员会议选举产生。 (四)每个分委员会委员名单须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审定通过。 (五)每个分委员会的办公机构原则上设在相应的专业学 院,配备 1 名兼职秘书,负责相关日常工作,由学院设岗进行 聘任。

第七条 学位办 学位办设在学校教务处,由教务处处长兼任学位办主任。 学位办至少配备 1 名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学位授予与管理相关 日常工作,学校给予编制保障,由部门设岗进行聘任。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一)审议通过学校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以及学位授予其他 规章制度; (二)审定学位授权学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事宜; (三)提出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建议名单,审定通过各分 委员会委员名单; (四)审定学位证书样式及内容; (五)审定各分委员会提交的专业学位培养方案和学位授 予条件; (六)审定各分委员会提交的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七)作出撤销学位的决定;

(八)审定优秀学位论文(或毕业设计)、优秀指导教师名单; (九)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有争议或申诉的问题和事项; (十)履行有关法规所规定的其他学位工作职责。

第九条 分委员会职责 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完成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告分委员会开 展工作情况。具体职责包括: (一)审核所属学科专业的学位培养方案和学位授予条 件; (二)组成专家组按照所属学科专业的学位授予条件,审 核学位申请材料;复核专家组审核意见,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 会提交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及相关材料;

(三)组织开展所属学科专业学位论文(或毕业设计)评 审工作,审定或撤销学位论文(或毕业设计)答辩主持人的资 格; (四)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优秀学位论文(或毕业 设计)、优秀指导教师建议名单; (五)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调整或撤销相关学科专 业学位授予权的建议; (六)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撤销不符合条件所授予 学位的建议; (七)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分委员会委员人选,或 提出调整分委员会委员和撤销分委员会的建议; (八)负责分委员会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撰写和档案资料 归档管理工作; (九)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研究和处理其他有 关事项。

第十条 学位办职责 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学位教育 有关方针、政策,负责组织完成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日常工作。 具体职责包括: (一)起草或修订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学位授予实 施细则、学位授予工作管理等规章制度,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 员会审议通过;


(二)根据本章程规定或工作需要,提请学校学位评定委 员会主席同意,组织召开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 (三)受理专业学院、开放学院、学习中心、教学点提交 的申请学位材料,经整理、汇总后,提交相应的分委员会进行 审核; (四)收集、整理、汇总各分委员会提交的列入学士学位 获得者名单及相关材料等,适时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 定; (五)组织学校新增学位点申报和建设工作,做好学校学 位授予组织、协调和上报工作; (六)制作并组织颁发学位证书; (七)受理学位授予申诉事宜; (八)负责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会务工作,并做好会 议记录、会议纪要撰写及档案资料归档管理工作; (九)负责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原则上每个学期举行一 次全体委员会议,审定当期学位授予人员名单、研究讨论学位 授予事宜,会议由主席主持。如遇特殊情况时,可由主席决定 临时召开会议。各分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分委员 会全体委员会议,会议由主任主持。


第十二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前,应先由学校 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会议议程后交主席审定。

第十三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因故不能主持会议 时,可委托副主席主持会议。

第十四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闭会期间,授权主席负责

处理有关紧急事项,副主席协助主席完成相关工作,并向其后 举行的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报告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分委员会召开的会议, 必须有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出席,方 为有效。会议作出重大决定时,须以无记名方式投票,经参会 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不能采用通讯、委托方式进行 投票。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十六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须 向学位办请假并说明理由,由学位办报请主席或副主席核准。 第 十七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学位办人员

列席会议。同时,根据议题内容所需,可由主席确定邀请其他 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根据会议要求对有关议题情况 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分委员会所召开的会

议实行回避制度。会议所审议的问题与委员会的委员存在利害 关 系时,该委员应进行回避,不得违反规定参加问题审议。

第十九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分委员会每次召开会 议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并撰写会议纪要;会议记录、会议纪要、


表决票、表决统计结果(须经主席或主任签字)等材料应当安 排 专兼职人员适时整理归档保存,以存档备查;各分委员会应当 将每次会议纪要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或分委会委员在任

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或分委员会全体会议 讨 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岗位调整、离职或健康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有违法或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学术不端行为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二十一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分委员会委员发生 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委员调整和补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委员调整和补选决议须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 并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定批准;各分委员会委员调整和补选 决议须经分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 定批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各分委员会的委员, 应当自觉维护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权威和声誉,严格遵守保密制 度,未经授权,不得擅自公开会议讨论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工作专项经费,并列入学

校年度经费预算,以保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各分委员会工 作 正常开展。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属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并 授权学位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自 学校发文公布之日起执行,并报云南省学位会员会办公室备案。 

云南开放大学

2017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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