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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开放大学学籍管理办法

作者:麓山教育集团 时间:2022-12-10 16:17:20 浏览量:860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云南开放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开放教育学籍管理,规范学籍管理行为,依规实施学籍管理,

确保学籍信息安全完整和管理运行有序,切实维护学校及学 生合法权益,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教育部《关 于办好开放大学的意见》(教职成〔2016〕2  号)精神并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 41 )有关学籍管理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通过建立规范、灵活、高效的学籍管理制度,各项学籍数据通过“云南开放大学教务管理系统”管理,有效支撑宽进严出、学分银行和人才培养“立交桥”三大学习制度实施,为学校各类学生提供“人人、时时、处处”可学可考的学习可能和保障,努力构建体现开放大学完全学分制和弹性学习制度的个性化、多样化、终身化的教学环境条件和运行机制。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学籍管理适用于学校以云南开放大 学开放教育各类学历教育(包括学校所举办的远程开放教育、“中高衔接”项目、“专本衔接”项目等本科和专科学历教 育类型)及以课程学习方式注册学籍的管理范畴。学校举办 的国家开放大学开放教育各类学历教育在严格执行《国家开 放大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各项规定基础上,未尽事 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分工明确的学籍管理机制。学校设置学籍管理部门负责各类学历教育学籍

统一管理和毕业证书审核发放工作;学校各招生办学单位(包 括学校各专业学院以及各州市、县区、行业开放学院、学习中心、教学点)按照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学籍管理工作安排和要求,具体负责所属学生的学籍管理和毕业证书发放初审工作。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四)在校内组织或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 表达权和监督权。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可向学校或省教育厅、教育部提出申诉;对学校或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注册


第七条 学校各类开放教育学历教育开展招生办学,须由学校教务部门将各专业学院提出的招生专业、办学类型、

入学资格、基本学制、最短学习年限、学籍有效期等事项, 按有关要求和程序,提交学校相关会议审定后,报经省教育 厅、教育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学校招生部门


严格按照教务部门提供的招生专业、办学类型、入学资格、基本学制、最短学习年限、学籍有效期等事项组织开展招生。

第八条 学校各类开放教育学历教育实行“报名申请,资格审核,注册入学”的招生制度,入学资格审核合格的学

生,通过注册取得云南开放大学相应类别、层次和专业的学籍或单科课程学习学籍。报名学生可采取以下方式注册学习:

(一)专业注册。学生以专业学习方式,报名就读学校开放教育某个专业后,由学校招生部门负责对学生入学资格进行审核,符合招生条件并通过入学资格审核的学生,由学校财务部门收取相应的学籍注册建档费,由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报省教育厅复审后向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

(以下简称“学信网”)报送学籍信息进行电子注册,经“学 信网”终审通过后,获得开放教育学籍,同时颁发学生证。原则上,在 6 月份至 11 月份之内完成注册的学生,在“学信网”注册为当年秋季入学学生;12 月份至次年 5 月份之内完成注册的学生,在“学信网”注册为次年春季入学学生。

(二)课程注册。学生以单科课程学习方式,报名学习开放教育某门课程时,学生可取得开放教育课程学习学籍,颁发课程学习证,由学校自行管理。在学生取得单科课程学习学籍后,需转入专业学习时,须按照专业注册的程序和规定,审核入学资格,完成专业学籍注册手续,专业学籍注册起始时间及学习年限以“学信网”学籍注册完成为起点计算


(三)学分银行注册。学生在参加国家批准的其他学校 或教育机构各类学历或非学历教育学习培训时,可在云南省 学分银行注册建立个人终身学习档案,并累积参加各类学历 或非学历教育获得的课程学分和有效学习成果,以及通过云 南省学分银行实现所学课程学分或学习成果的认证和转换, 可转换为学校开放教育学历教育相应课程学分。

通过云南省学分银行完成学校开放教育相应层次和专业全部课程学分转换与认证,需申领学校开放教育本科或专科学历证书的,须按照专业注册的程序和规定,审核入学资格, 补办专业学习学籍注册手续,专业学籍注册起始时间及学习年限以“学信网”学籍注册完成为起点计算。

第九条 在学校以专业或以课程方式注册学习的学生,必须同时在云南省学分银行注册建立个人终身学习档案,实行终身学分管理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 课程考核要求和考核方式,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专业规则)相关规定、课程管理学院的考核设计和学

校考试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 课程综合成绩一般由过程性考核成绩和终结性考试成绩两部分组成。过程性考核成绩和终结性考试成绩的比例按照该课程教学实施方案(或细则)的规定执行。学 课程成绩记入教务管理系统,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学生在专业规则课程模块之外修读的课程、获取的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可依据现就读专业学分认证的具体规定,经课程管理学院和学分银行认定核准,可据实转换 或折算学分,计入学业成绩。若转换或算的学经认定 替代某门现有课程,其成绩按“免考”记载。

第十三条 学校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

第十四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由所在学院、学习中心、教学点严格按照学校考试违纪处理有关规定及时处理,违纪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或零分)。若经 教育改正的,可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若经教育不改正错 误并且屡次违纪的,取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作强制退学处理。

 

第五章 学籍信息更正和学籍异动


第十五条 学生学籍基本信息包括学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民族、入学文化程度、学历层次、专业等,是学校对学生实施学籍管理、学习平台实名注册认证,以及向教育部进行学籍电子注册、毕业证书电子注册和向学生颁发毕业证书的信息依据,学生须如实提供并认真核对。


第十六条 学生注册学籍后,其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民族等基本信息不能随意更改。如出现信息变动

确需进行更改的,学生应在规定时限内向所在学院、学习中心、教学点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说明信息变动的原因及拟变动信息的情况,经学生所在学院、学习中心、教学点审核签字后,由学院、学习中心、教学点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根据学籍管理工作流程及规定审核办理。若审核发现学生变更信息或证明材料涉嫌弄虚作假的一律不予受理,并严肃进行批评教育。其中:

(一)新生信息修改:需在学籍信息未注册学信网之前提交书面修改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在籍学生信息变更:在籍学生个人基本信息及原学历层次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及时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但不得超过毕业审核时间。

(三)毕业生信息变更:原则上不接受已毕业学生的信息变更申请。学生毕业后发生个人信息变更的,由学生本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单位报告。

第十七条 学生因工作调动、家庭搬迁等原因,可申请在学校所属学院、学习中心、教学点间转学。

(一)学生本人联系具备转入条件的转入方并征得转入方的同意后,于每学期开学后四周内(含第四周),向其学籍所属转出方提出转学申请及相关材料。


(二)转出方审核学生符合转学条件,并确认转入方具备接收条件的,在学生转学申请上签署意见,并由学生将转学相关材料提交转入方。

(三)经转入方审核符合转入条件的,由转入方将学生将转学相关材料提交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学籍管理部门审核完成学籍异动后通知转入方接收学生。

(四)学生转学前在转出方已获得的学分继续保留。

(五)转学后学籍有效期仍从入学注册起计算。

(六)学生在申请转学的同时,可以申请转专业,但转专业须符合第十八条所规定的条件。

第十八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可以申请转专业,但须符合下列条件和程序:

(一)转专业条件

1. 学生本人须于每学期开学后四周内提出申请。

2. 只能在同等办学类别、同等学历层次、同等年级间转专业。

3. 学生所在学院、学习中心、教学点须具备同等办学类别、同等学历层次、同等年级拟转入专业办学资质和学校办学批文。

4. 须符合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入学资格等相关要求。

(二)转专业程序


1. 学生本人填写转专业申请表并提交所在学院、学习中心、教学点审批。

2. 学院、学习中心、教学点初审并签署转专业意见后提 交给学校学籍管理部门。

3. 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复审后上报省教育厅,并在学信网 上申请变更。

4. 省教育厅审批后,由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办理学籍异动手续。

5. 学生进入所转入专业继续学习,转专业前已获得的学 分继续保留。

第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籍有效期内,可以自行安排学习进程和选择学期选课注册学习;某个学期不选课学习时无需办理休学手续,但应当报告所在学院、学习中心、教学点,说明相关情况。各学院、学习中心、教学点应当对每个学期不选课学习的学生进行跟踪,没有报告情况的,应当向学生问明相关情况。

第二十条 学生在学籍有效期内可以自愿退学,也可由学校强制退学。退学须符合以下条件和程序:

(一)退学条件

1. 学生自愿,并向学校提出书面退学申请的。

2. 学生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校纪校规,须由学校强制退学的。


(二)退学程序

1. 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学习中心、教学点提出书面退学申请。

2. 经学院、学习中心、教学点审核批准后,报学校学籍 管理部门核准备案。

3. 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办理退学手续,完成学籍异动,退学学生学籍即告终止,已交学费和注册建档费不予退还,学习期间所获云南开放大学课程学分在云南省学分银行继续存储和累积。

4. 学校学籍管理部门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学院、学习中心、教学点。

(三)学生退学后,可按照招生条件重新报读云南开放大学,原已获得的云南开放大学课程学分,可按云南省学分银行学分认证与转换有关规定进行课程学分替换。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获取学历或学位证书后,原则上不允许进行学籍基本信息更改。确因个人原因造成基本信息有变更的,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具体原因和有充分理由,并承诺愿意承担由此而引发的法律责任的,可由所在学院、学习中心、教学点初审并签署意见,提交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审核后,出具相关证明,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学历认证手续。


第六章 学制及学习年限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各类开放教育学历教育的学制,按照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专业目录等文件规定执行。其中,对于实施改革试点的项目,按学校报经省教育厅批准的学制执行。

学校各类开放教育学历教育在规定的基本学制下,实行完全学分制和弹性学制,设定最短学习年限和学籍有效期。超过规定的最短学习年限并达到毕业条件的,可提前毕业;在规定的学籍有效期内,可推后毕业。超过学籍有效期的,学籍自行注销。

第二十三条 学生学籍一般从入学注册取得学籍起 8 年内有效,超过有效期的学校不再保留学籍,由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注销学籍。若学籍有效期有不同规定的办学类型,按该办学类型规定的学籍有效期执行。

 

第七章 毕业及毕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籍有效期内并超过最短学习年限,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习任务,达到最低毕业学分并同时满足各课程模块最低学分要求,符合毕业条件的,可以毕业并获得相应的毕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 学校各类开放教育学历教育的毕业证书为国家承认并在学信网注册的具有国民教育性质的开放教育本科或专科文凭,实行统一的样式,由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计和印制,并严格按照招生入学时明确的办学类型、办学层次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填报的个人基本信息填写和颁发。

第二十六条 毕业证书按以下条件和程序办理:

(一)毕业条件

1. 在学籍有效期内并超过最短学习年限。 2.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习任务。

3. 修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最低毕业学分,达到各课程模块最低学分要求。

4. 思想政治素质合格,在籍期间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或无严重违反校纪校规行为。

(二)办理程序

1. 每学期由学院、学习中心、教学点对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信息、所学课程、考试成绩、获得学分情况进行初审, 并提交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复审。

2. 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对学院、学习中心、教学点提交的拟毕业学生信息、所学课程、考试成绩、获得学分进行复审。

3. 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将复审通过的毕业生信息上报省教育厅核准。

4. 省教育厅审核通过并下发毕业证书电子注册号。

5. 由学院、学习中心、教学点在教务管理平台系统内链接毕业生照片并向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提交纸制照片。

6. 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根据省教育厅下发的毕业生信息数据统一制作毕业证书,并按照教育部关于高等教育学历证书 电子注册管理的有关规定,将颁发的毕业证书及毕业生电子 照片信息上报省教育厅和教育部学信网进行学历证书注册。 

第二十七 每年 3 月、6 月、9 月、12 月为毕业证

的办理和发证时间。学院、学习中心、教学点应当按照以上时间节点,合理选择具体办证时间,提前做好毕业资格初审 等相关工作,并及时向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提交达到毕业条件 的毕业生信息;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及时复审并办理完相关手 续后,由各学院、学习中心、教学点及时将毕业证书颁发给 学生。

第二十八条 对存在虚假填报信息或弄虚作假提供材 料,违反招生政策规定的,一经发现,即取消颁发毕业证书 资格;已颁发毕业证书的,及时追回所发毕业证书并报 取消在省教育厅和教育部学信网学历备案信息。

第二十九条 毕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予补发。由学生本人向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和情况, 经审核查实后,由学校出具相应的毕业证明书,毕业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条 学校各类开放教育学历教育毕业生获得的学历证书信息及所通过的课程、学分,自动转入云南省学分银行终身学习档案

 

 

第八章 学位及学位证书


第三十一条 学校具备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本科专业,在毕业时或毕业后的规定时间内,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 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校依据国务院及云南省学位委员会有关学士学位授予的规定和要求,专门制定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等规章制度,作为组织实施学士学位授予的具体管理办法 操作规范。

第三十三条 学校各类开放教育本科专业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严格按照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等规章制度的 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予补发。由学生本人向学校学位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和情况,  经审核查实后,由学校学位管理部门出具相应的学位证明书, 学位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课程证书


第三十五条 以课程学习方式注册学籍的学生,按照课程教学计划和教学要求,完成学习任务并考试合格的,可取 得相应课程的学分,并颁发课程学习证书


第三十六条 课程学习证书的管理与颁发,由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按照毕业证书的管理和颁发流程进行审核办理。

第三十七条 课程学习证书由学校学籍管理部门负责设计与印制,证书样式及填写内容报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执行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19 年 9 月 1 日起试行,并报云南省教育厅备案。以前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试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政策和规定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新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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