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开放大学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审核与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麓山教育集团 时间:2022-12-10 17:08:12 浏览量:494
(粤开大教务〔2018〕20号 2018年4月制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举办高校行使本校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审核的职责,通过开展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审核工作促进专业建设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暂行办法》(粤学位〔2014〕2号)和《广东省学位办关于做好2015年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备案工作的通知》(粤学位〔2015〕4号)、《关于印发广东开放大学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专业评审指标体系的通知》(粤学位函〔2016〕1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
第三条 新增专业是指毕业生在二届以内的专业。新增专业所在学院须制定实施新增专业质量保障的制度及措施;学校通过专业评估、专业审核和后续跟踪检查等,加强对新增专业质量的监督管理(具体按《广东开放大学专业建设管理办法》(粤开大教务〔2016〕79号)执行)。
第四条 学校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审核由学位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的条件
第五条 学校按照在教育部备案开办的本科专业,开办教学部门根据教育部本科教学计划的原则规定组织教学活动,在以开放大学名义招收本科生的当年向学校提出新增为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的申请。
第六条 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的基本条件
(一)专业建设
1.专业定位准确,发展规划科学、合理,发展方向明确。办学思路正确、清晰,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具有先进的教育思想观念,质量意识强。
2.专业设置满足社会需要,能有效指导专业建设;专业建设措施得力,成效显著。
3.人才培养方案符合培养目标的要求,体现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有利于人文素质和科学素质提高,有利于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能根据学科发展定期或适时修订调整培养方案,执行情况好。
(二)教师队伍
1.专业负责人具有副高或正高以上职称,科研成果较多,学术水平较高。
2.专任教师人数满足教学要求,专业核心课程教师充足。教师队伍的专业背景、学历、年龄、职称等结构合理,发展趋势良好,且具有研究生硕士或以上学位者的比例较高。
3.教师具有较高的教学水平和较强的科研能力,承担一定数量的科研项目,发表一定数量的科研论文,对教学形成良好支撑。
(三)教学条件及利用
1.专业教学实验室配备完善,设备先进,利用率高,在专业人才培养中能发挥较好作用。
2.专业图书资料数量充足,种类较全,满足专业教学的需要。
3.校内外实习基地完善、稳定,设施满足因材施教的实践教学要求。
(四)教学过程及管理
1.课程建设规划科学合理,建设成果显著。
2.教材建设规划科学合理、有保障。使用省、部级及以上获奖教材比例较高。
3.教学研究与改革总体思路清晰、有具体计划、配套措施有力,执行良好,教师教研教改积极性高,重视教学方式、方法及手段的改革,改革成效显著,近四年有主持校级以上教学改革研究课题。
4.教学管理制度和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制度健全,教学质量标准完善、合理;教学计划执行严格,效果显著;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科学、完善,运行有效,成效显著。
(五)实践教学
1.实验课程设置科学合理,实验开出率高。综合性、设计性实验比例较高。(理工科专业)
2.实习教学环节设置科学合理,计划性强,过程管理严格。(文科专业)
(六)毕业论文(设计)
1.毕业论文(设计)管理制度健全,制订了规范清晰的论文设计要求。
2.毕业论文(设计)选题的性质、难度结合实际,科学合理,全面反映培养目标要求,达到综合训练要求。
3.毕业论文(设计)主要由讲师及以上职务的教师指导,指导教师水平较高。
4.毕业论文(设计)过程管理严格、科学;论文或设计质量好。
第三章 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审核的程序
第七条 学校对当年有首届毕业生的专业进行新增学士学位授予权审核。
第八条 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审核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审定学位授予单位的原则和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改进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工作的通知》《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印发广东开放大学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专业评审指标体系的通知》。
第九条 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审核的程序
(一)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所在学院组织填写《广东省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简况表》,备齐相关佐证材料;专业所在学院组织自评并填写自评意见。
(二)学校组织专家对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进行评审。
(三)学校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并进行表决。
(四)学校对申报材料进行公示并将提供表决的新增专业报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学校组织知名的学科专家及学位教育管理专家,依据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的基本条件,按照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结合学校学科的发展特色,采用书面或会议形式进行论证。每个专业评审专家不少于5人,其中校外专家4人,校内专家1人且专业所在学院人员应予回避;适量聘请对口行业专家参加评审。会议论证的情况下,推选1名校外专家担任组长。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按照《广东开放大学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在审查《广东省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简况表》或现场审核的基础上,根据《广东开放大学新增学士学位指标体系》对各专业做出评审结论。
第十二条 在专业评审的基础上,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审议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审议结论为“通过”的,进入公示程序,公示无异议后,报广东省学位办备案;审议结论为“不通过”的,责令专业所在学院整改,待次年重新申报。
第十三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结论为“不通过”的专业须进行整改,第二年再推出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申请。当年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挂靠有学士学位授权专业的其他高校进行。
第四章 后续跟踪检查
第十四条 新增专业获得学士学位授权的次年,专业所在学院须向教务处提交《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整改情况报告》,详细说明根据评审专家、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意见和建议所进行的整改情况,以及专业建设的最新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 教务处聘请同行专家,对《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整改情况报告》进行评议,视情况决定是否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十六条 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在办学过程中出现质量滑坡的、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对其重新审议,并责令整改直至撤销学士学位授权的决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和教务处负责解释。